22 行政訴訟文書採寄存送達者,自何時起發生效力?
(A)自寄存之日起
(B)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C)自寄存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D)自寄存之日起,經應受送達人知悉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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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2), B(3472), C(502), D(1337), E(0) #1608371
統計: A(1012), B(3472), C(502), D(1337), E(0) #1608371
詳解 (共 10 筆)
#2356931
比較:
行政程序法 74 I. → 送達即生效力
行政訴訟法 73 IV.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訴願法 47 準用行政訴訟法 73
425
1
#2795902
法律條文補上
花 高二下 (2017/07/23) 94
比較:
行政程序法 74 I. → 送達即生效力
程序法
第74條(寄存送達)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行政訴訟法 73 IV.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第73條(寄存送達)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務機構。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或機構應保存三個月。
訴願法 47 準用行政訴訟法 73
第47條(訴願文書之送達)
62
0
#3500057
補充(C)選項
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2項規定
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20
1
#3317532
訴願 訴訟 10日
行程 即
17
0
#2516114
行政訴訟法 第 73 條
14
0
#3486491
第 73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務機構。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或機構應保存三個月。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務機構。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或機構應保存三個月。
1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