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行政訴訟文書採寄存送達者,自何時起發生效力?
(A)自寄存之日起
(B)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C)自寄存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D)自寄存之日起,經應受送達人知悉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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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2), B(3472), C(502), D(1337), E(0) #1608371

詳解 (共 10 筆)

#2356931

比較:
行政程序法 74 I. → 送達即生效力
行政訴訟法 73 IV.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訴願法 47 準用行政訴訟法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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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3862
節錄行政訴訟法§73:寄存送達,自寄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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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5902

法律條文補上

 高二下 (2017/07/23) 94

比較:
行政程序法 74 I. → 送達即生效力

程序法

第74條(寄存送達)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行政訴訟法 73 IV.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第73條(寄存送達)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務機構。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或機構應保存三個月

訴願法 47 準用行政訴訟法 73

第47條(訴願文書之送達)


  訴願文書之送達,應註明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交付郵政機關以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 
  訴願文書不能為前項送達時,得由受理訴願機關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訴願文書之送達,除前二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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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57

補充(C)選項

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2項規定

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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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7532

訴願 訴訟 10日 

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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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6114

行政訴訟法 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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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6491
第 73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務機構。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或機構應保存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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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9484
寄存送達之生效:當日生效1.行政程序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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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4717
行政訴訟法 第 73 條 I.送達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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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6052
原本答案為99,修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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