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項行政處分,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
(A)指定古蹟未依法提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
(B)違規事實與處分書記載時點不同
(C)罰鍰處分引用法條錯誤
(D)課稅處分未經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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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68), B(703), C(512), D(348), E(0) #281756

詳解 (共 10 筆)

#1160541
(A)指定古蹟未依法提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請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4款之規定。
(B)違規事實與處分書記載時點不同:X,此為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所說之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為無效之行政處分。
(C)罰鍰處分引用法條錯誤:X,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1條之規定,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D)課稅處分未經合法送達:X,所謂行政程序上合法的送達,指行政機關必須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67條以下的方式,將其所做的文書送達給當事人,此時,行政機關所作之行政處分才會對當事人發生效力。因此,由反面解釋可知,若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未符合行政程序法第67條以下之合法方式送達給當事人,是不會發生效力的,即該行政處分尚未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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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061
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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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199
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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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252
程序錯誤得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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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379
B.若是誤寫、誤算是更正 喔。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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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381
樓上大大,寫錯和算錯應該是 更正 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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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4698
(A)指定古蹟未依法提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 --> (O) 行政程序法§114
(B)違規事實與處分書記載時點不同 --> 實體違法應適用第117條,得撤銷,不得補正
(C)罰鍰處分引用法條錯誤 -->實體違法應適用第117條,得撤銷,不得補正
(D)課稅處分未經合法送達 --> 尚未生效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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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770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申請事後提出者。 二、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陳述意見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事後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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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621
請問c要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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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122

Lai Boye 大大 很明顯可以判斷是打錯

所以可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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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7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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