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有關土地法耕地租用規定之敘述,正確的有:①地租不得超過地價百分之八 ②承租人得依習慣以 農作物代繳耕地地租 ③耕地出租人得預收地租,其金額不得超過一年應繳租額二分之一 ④承租人放 棄其耕作權利,應於一個月前向出租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⑤承租人縱經出租人承諾,仍不得將耕地全部 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⑥出租人抵押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接受抵押之權
(A)①②⑤
(B)①②③⑤
(C)①②③④⑥
(D)①②③④⑤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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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3), B(51), C(26), D(25), E(0) #1729049

詳解 (共 2 筆)

#3143779

以下皆為土地法,就直接列條號。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承典準用之。→(6)無抵押權
 
承租人縱經出租人承諾,仍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5)
地租不得超過地價百分之八(1),約定地租或習慣地租超過地價百分之八者,
應比照地價百分之八減定之,不及地價百分之八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前項地價指法定地價,未經依法規定地價之地方,指最近三年之平均地價
 
耕地地租,承租人得依習慣以農作物代繳。(2) 
耕地出租人不得預收地租,但因習慣以現金為耕地租用之擔保者,其金額
不得超過一年應繳租額四分之一。(3)

前項擔保金之利息,應視為地租之一部,其利率應按當地一般利率計算之
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應於三個月前向出租人以意思表示為之(4),非因不
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者,視為放棄耕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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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關土地法耕地租用規定之敘述,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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