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關於旅遊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旅客不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
(B)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C)旅遊服務不具備約定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 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
(D)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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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4), B(33), C(71), D(258), E(0) #2065174

詳解 (共 3 筆)

#3652521

(A)第 514-4 條 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拒絕。 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 。如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

(B)第 514-5 條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 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 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C)第 514-7 條 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

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 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 

(D)第 514-9 條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 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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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4-5 條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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