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乙以其所有之 A 土地供甲設定第一次序之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甲對
乙基於二者間之加盟契約所生債權。乙復以 A 土地供丙設定第二次序 100 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 以擔保丙對丁基於金錢借貸契約所生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論乙是否同意,甲、丙間得就各自在 A 土地上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次序為讓與
(B)丙對丁所生貸與金錢之債權,如係未約定確定期日者,丁得隨時請求確定乙所擔保之債權
(C)無論丙是否同意,甲乙得於原債權確定前,重新約定變更第一次序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 之範圍
(D)原債權確定前,甲將對乙所生原債權之一部分讓與予丙時,丙成為第一次序最高限額抵押權之 共同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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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 B(212), C(255), D(159), E(0) #2790686
統計: A(218), B(212), C(255), D(159), E(0) #2790686
詳解 (共 9 筆)
#5172247
(A) 881-17準用870-1II:應於登記前,通知丁、乙
(B) 881-5I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未約定確定之期日者,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得隨時請求確定其所擔保之原債權。
條文規定「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得隨時請求確定其所擔保之原債權。
本件抵押人是乙,抵押權人是丙,故丁不是法條當中規定可以隨時請求的人
(C) 881-3II
變更無須得後次序抵押權人丙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丁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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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1839
關於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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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6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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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即不會是第一次序最高額抵押權之共同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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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8
=>得抵押人同意才成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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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2367
(A)881-17並沒有準用870-1
所以要更改為
無論乙是否同意,甲丙間「不得」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次序讓與
最高限額還沒確定前都沒辦法讓與
如果在確定前讓與的話反而會侵害到債權人的利益
而且還沒確定前債權人有哪些人根本也不確定
在確定前讓與更會讓整件事情變得複雜
因此
若要讓與必須要在確定後為之
而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後=普通抵押權
這時候要怎麼讓與就怎麼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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