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登記為 A 地所有人,於 A 地上設定 20 年期限之普通地上權於乙。甲與乙約定,乙每年應支付
甲地租新臺幣 15 萬元,共計 20 年地租之約定。某日夜晚,甲於 A 地上掩埋大量劇毒廢棄物,致 A 地受有縱經百年休養亦無法回復,完全不能達原來使用之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支付未到期之 3 年分地租後,拋棄其地上權
(B)乙得支付未到期之 1 年分地租,拋棄其地上權
(C)乙得支付未到期 2 年分之地租,拋棄其地上權
(D)乙得拋棄其地上權,並免地租支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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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66), C(66), D(843), E(0) #2790690
統計: A(93), B(66), C(66), D(843), E(0) #2790690
詳解 (共 3 筆)
#5881803
第 835 條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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