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據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我國常任文官得以從事下列何種行為?
(A)擔任政治團體發言人
(B)公開連署支持候選人
(C)捐款支持特定候選人
(D)擔任競選辦事處幹部
統計: A(91), B(113), C(2739), D(79), E(0) #2790700
詳解 (共 6 筆)
4. 依據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我國常任文官得以從事下列何種行為?
(A)擔任政治團體發言人 (X)
(D)擔任競選辦事處幹部 (X)
→第 5 條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A)。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D)。
(B)公開連署支持候選人 (X)
→第 9 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B)。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大白話解釋,不知道對不對呢?
行政中立白話解釋,不能有政黨色彩...(但是現在公務員和政務官...恩...你懂得
(A)擔任政治團體發言人---->你覺得公務員能當某個黨的發言人嗎?
(B)公開連署支持候選人---->其實"公開"2個字好像就違背了(?.....更何況還給我搞連署....
(C)捐款支持特定候選人---->其實這選項挺奧義的,如果只是小額捐,表達支持之意,自然是沒問題。(但是如果不是小額...而是...跟候選人有...某種...利害...巴拉巴啦...你們應該懂得...
(D)擔任競選辦事處幹部---->同(A)你覺得公務員能擔任嗎?兼任都不能了...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 (銓敘部編印)
Q24公務人員可以捐款給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抑或替其募款嗎?
答:可以。但公務人員不可以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編註:中立法第10條)
來源: http://hr.ntnu.edu.tw/law/1080321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