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某直轄市政府施政備受媒體批評,中央政府適合採取的法定作為是:
(A)監察院得主動調查,提出糾正案
(B)立法院應要求該市長至立院備詢
(C)行政院應依地方制度法將該市長解職
(D)該市所在的地方法院應指派檢察官調查
統計: A(2412), B(1034), C(81), D(352), E(0) #2790705
詳解 (共 5 筆)
這題我二選一選錯QQ,不過後來重新看題目
發現它問的是中央政府在「某直轄市政府施政備受媒體批評」時適合採取的法定作為,所以要選出由中央政府執行+合法的方式
底下寫得有點多,希望能幫助到更多考生,接下來就一一檢驗選項:
(A)監察院得主動調查,提出糾正案 (O)
→監察法第24條規定,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如:直轄市政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B)立法院應要求該市長至立院備詢 (X)
→不行選(B)是因為釋字第498號,當中提到「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由此可看出中央對地方自治基本上是尊重、不干涉
此外,該釋字亦針對地方政府人員有無赴立法院委員會備詢的義務進行解釋,結果是:但立院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
結論:連地方政府人員都能自行斟酌備詢的必要性了,所以中央沒有那麼大的權限要求市長到立院備詢,而且直轄市施政算地方自治,是受到憲法保障的
(C)行政院應依地方制度法將該市長解職 (X)
→最直接的解法就是:地方制度法沒有該規定!行政院當然不能依此要市長解職
如果真的要用到地方制度法,只有第55條有規定直轄市政府的市長由市民依法選舉,而依據「由誰選出,向誰負責」的概念,市長由市民選出,所以對他們負責;換言之,如果直轄市施政表現不符市民的期待,市民能以罷免使市長下台,不過這邊用到的就會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更正一下:後來我有查到地方制度法第79條,所以其實按照條文規定,行政院是可以解除直轄市市長職務的!但要注意的是,該條談到行政院對直轄市市長解除職務的情形,只限於法定原因(如:第1項第2款的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而題幹的施政受媒體批評並不符合
(D)該市所在的地方法院應指派檢察官調查 (X)
(B)立院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地方公務員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
(C)行政院對直轄市市長解除職務的情形,只限於法定原因(地方制度法第79條)
(D)司法權「不告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