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新臺幣多少元,即應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A) 60 萬元
(B) 36 萬元
(C) 24 萬元
(D) 1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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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5), B(18), C(30), D(33), E(0) #3145374

詳解 (共 3 筆)

#5916969
屬境外電商在境內銷售勞務之行為,為我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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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7357

參考資料來源: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42422f6173f94ff0ad9cdb2cefa82b9d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如有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之自然人,即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之營業人(以下稱境外電商),其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向我國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國內電子商務蓬勃發展,亦有國人至境外設立營利事業,並委託境外網際網路服務公司及第三方支付服務系統架設網路平台、建置電子服務及收款系統,透過該網路平台銷售勞務予境內外消費者之情形,該網路平台銷售對象如為境外消費者時,非屬我國營業稅課徵之範圍;銷售對象為我國境內自然人時,因該事業於境外註冊,且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依上述規定,屬境外電商在境內銷售勞務之行為,為我國營業稅課徵之範圍,年銷售額逾新臺幣(下同)48萬元者,須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向我國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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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8473
注意配合113年12月12日令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之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調整為當月銷售額5萬元,為衡平境內、外電商租稅待遇,將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修正為60萬元(5萬元×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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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08fa4e5144f402da0dfcde7071663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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