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土地稅法規定,每年 11 月開徵之地價稅,係以當年何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A)1月1日
(B) 8 月 31 日
(C) 9 月 22 日
(D)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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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338), C(64), D(10), E(0) #3145376

詳解 (共 3 筆)

#5916921
地價稅以每年B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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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1640
土地稅法  第 40 條 地價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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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7362

依照財政部稅賦資訊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bjqEwwG

地價稅的課稅期間是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依土地稅法規定,每年係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如果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未滿1年,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如9月1日以後再至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新購土地地價稅就由原所有權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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