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有關家庭照顧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於受僱者之配偶有就業之情形下,當其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需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B)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 7 日為限
(C)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事假規定辦理
(D)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家庭照顧假之請求,但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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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66), C(20), D(804), E(0) #932410

詳解 (共 5 筆)

#1174549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20條: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第21條:...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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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839

2. 家庭照顧假
(1)勞工因家人預防接種、重病或有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一年最多可請7天家庭照顧假。
(2)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僱主可不給薪。

現制:5人以上企業適用。
修法後:所有企業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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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518

性別工作平等 第20條(家庭照顧假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第21條(雇主不得拒絕之情形)【相關罰則】§38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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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028
家庭照顧假:
全年以七日為限
併入事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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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1869

【補充】

(A)選項「於受僱者之配偶有就業之情形下,當其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需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之來源為性別工作平等法(105.05.03版本)第22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然而,本條文(亦即第22條)已在性別工作平等法(110.12.28版本)被刪除,
依據立法院法律系統異動理由為:
 一、本條刪除。
 二、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使受僱者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
   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之空間,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也不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
   受僱者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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