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易科罰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易科罰金時,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
(B)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C)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即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D)易科罰金改易服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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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36), C(573), D(57), E(0) #932414
統計: A(62), B(36), C(573), D(57), E(0) #932414
詳解 (共 3 筆)
#1215117
第 41 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a)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b)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c)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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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430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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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453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 條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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