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關於憲法法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
(B)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C)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公民投票違法事項
(D)憲法法庭之審理得行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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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22), C(900), D(97), E(0) #932397

詳解 (共 7 筆)

#1231455
第 56 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之投票違法,足以影響公民投票結果,檢察 官、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 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公民投票投票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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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273
憲法法庭審理
1總統、副總統之彈劾
2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3憲法解釋,統一解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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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456
第 54 條
公民投票若涉及中央與地方職權劃分或法律之爭議或其他之行政爭議,應 依大法官釋憲或依行政爭訟程序解決之。 公民投票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公民投票訴訟,由公民投票行為地之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高等行政法 院均有管轄權。 二、不服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抗告之公民投票訴訟事件,由 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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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509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8 條 憲法法庭受理政黨解散案件認有必要時,得指定大法官三人小組為受命大 法官行準備程序,並由資深大法官主持之;資同以年長者主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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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504
憲增第5條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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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615
那公民投票違法是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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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4949

法規名稱: 公民投票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第 47 條
公民投票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全國性公民投票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第一審地方性公民投票訴訟,由公民投票行為地之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高等行政法院均有管轄權。
二、不服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抗告之公民投票訴訟事件,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第 4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檢察官、提案人之領銜人得於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公民投票投票無效之訴
一、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違法,足認有影響投票結果之虞。
二、對於提案領銜人、有公民投票權人或辦理公民投票事務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公民投票之宣傳、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足認有影響投票結果之虞。
三、有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足認有影響投票結果之虞。
前項公民投票投票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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