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婚姻與家庭制度,依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得限制已婚者之性行為自由
(B)國家得以法律規定重婚者,後婚無效,但仍應保障雙方均為善意無過失之重婚人之信賴利益
(C)法律得基於兩岸分治之考量,對臺灣地區人民收養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人民為合理之差別待遇
(D)法律為維持租稅公平,對夫妻非薪資所得採合併計算適用較高稅率,並不牴觸國家保障婚姻制度之本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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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 B(53), C(138), D(465), E(0) #932404

詳解 (共 4 筆)

#1174515
(A)釋字554: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B)釋字362:惟如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信賴該判決而與前婚姻之一方相婚者,雖該判決嗣後又經變更,致後婚姻成為重婚,究與一般重婚之情形有異,依信賴保護原則,該後婚姻之效力,仍應予以維持。
 
(C)釋字712:在兩岸分治之現況下,就臺灣地區人民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而欲收養大陸地區人民者,明定法院應不予認可,對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之自由有所限制。...如非具有明顯之重大瑕疵,職司法律違憲審查之釋憲機關固宜予以尊重。惟對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自由之限制,仍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D)釋字696: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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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4809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A,D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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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4649

請問A現在還適用嗎?

 

解釋文指出,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通姦罪導致的不利益顯然大於公益,違反狹義比例原則。這是通姦罪違憲的最主要理由。

https://www.google.com.tw/amp/s/www.cna.com.tw/amp/news/firstnews/20200529501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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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4668

通姦已除罪化,不知A是否也該列入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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