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憲法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之意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副署得以節制總統之權力
(B)副署使行政院能在法律命令公布前予以審查
(C)副署能體現行政院院長向總統負責之精神
(D)副署係負有義務性質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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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 B(95), C(492), D(80), E(0) #932399
統計: A(206), B(95), C(492), D(80), E(0) #932399
詳解 (共 8 筆)
#1151448
行政院是對立法院負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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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447
副署與連署:
指法律案在國會表決通過之後,必須送交行政首長副署或相關部會首長連署。
因為國會擁有立法權,依國會單獨完成立法原理,行政首長之副署與連署,對於立法並無實質意義,當然更不可以將其解釋為涵蓋任何否決立法的功能。
所謂副署與連署,只是要使負責執行法律的行政機關,能明確知悉已有此一法律通過,必須開始籌畫如何有效執行。
因此,副署與連署制度,主要目的是讓行政首長簽署,確認國會已通過此一法律,願意負起執行法律的責任。
參考資料:http://constitutiontw.org/archives/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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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152
釋字§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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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6857
A沒有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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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0454
回3F
可是釋字419並沒有說副署得以節制總統之權力欸
(A)對的有點奇怪
(D)是對立院負責不是向總統 倒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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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8555
釋字419理由書之第二項解釋文中提到,
總統與行政院院長有制衡關係,故正副總統不能兼任行政院院長。
其中覆議核可權、副署權為制衡機制。
所以A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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