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居住者,取得下列各項所得,何者應併入綜合所得總 額結算申報?
(A)檢舉臺北市某店家非法行為,獲得告發檢舉獎金新臺幣 10 萬元
(B)出售 107 年購入之臺中市土地一筆,獲利新臺幣 200 萬元
(C)赴大陸地區演講,取得演講鐘點費新臺幣 20 萬元
(D)郵局存簿儲金活期存款新臺幣 80 萬元,獲得利息所得新臺幣 5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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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1), C(180), D(19), E(0) #2129180

詳解 (共 3 筆)

#3718611
存款本金在100萬元以下者,按活期儲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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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504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條及第24條第1項規定,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自應與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併課所得稅

 

郵政儲金匯兌法

20條 存簿儲金之利息,應免一切稅捐。

 

但函釋說只有活期儲蓄的利息免稅

實務上在郵局的活期儲蓄如果超過1,000,000郵局就不會再給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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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569
赴大陸地區演講,取得演講鐘點費新臺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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