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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22529 | 科目:警察◆三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22529

年份:104年

科目:警察◆三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15 依照消防法第 27 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設火災鑑定會,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其組織由何機關定之?
(A)內政部
(B)直轄市、縣(市)政府
(C)內政部消防署
(D)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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