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如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則應如何處理?
(A)保持行政中立,迅速完成職務
(B)自行迴避
(C)報告直屬機關首長,決定後續處理原則
(D)協請其他公務員共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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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8), B(12808), C(200), D(29), E(0) #389728
統計: A(318), B(12808), C(200), D(29), E(0) #389728
詳解 (共 2 筆)
#571606
第32條 |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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