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之行政執行機關為:
(A)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處
(B)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C)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
(D)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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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23), C(74), D(2072), E(0) #242270
詳解 (共 1 筆)
| 名 稱 | 行政執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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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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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 條 | |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
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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