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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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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 - 95 高等考試_三級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2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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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5年 - 95 高等考試_三級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21264 |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5年 - 95 高等考試_三級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21264
年份:
95年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15 各機關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應依照其年度之預算科目門類,如其收入為該年度預算所未列者,其處理方式為:
(A)應先完成預算程序,再辦理收繳
(B)列於暫收款,並於下年度完成預算程序,再辦理轉正
(C)按收入性質另定科目,依其門類列入其決算
(D)列入其他收入決算數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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