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外國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之公職,下列何者不屬之?
(A)考試院秘書長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
(C)考選部政務次長
(D)國立臺灣大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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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54), C(91), D(1374), E(0) #1402378
統計: A(64), B(54), C(91), D(1374), E(0) #1402378
詳解 (共 7 筆)
#3329145
國籍法
第 10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A)考試院秘書長
五、各部政務次長。(C)考選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官職:特任>簡任>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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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5929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
職等:
高 簡任 10-14等 14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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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薦任 6-9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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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委任 1-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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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4289
回五樓
因為法條寫"比照"簡任的意思是政務官
國立大學校長非政務官
所以非第8款所指人員
指現行政務人員之官職等列等方式。按我國政務人員之列等,在法律上並無明文予以規範,迨民國60年8月4日立法院法制、教育委員會聯席審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草案」時,經決議該會副主任委員職位列「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此後各機關組織法律於修(制)訂時,關於政務人員(政務官)之列等體例即除「特任」、「特派」者外,則列「比照」相當之官等職等;嗣後,80年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委員職務列「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87年公布施行之「地方制度法」規定各縣(市)副縣(市)長職務列等「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是以,現行政務人員之「比照」列等方式計有比照簡任第十四、十三、十二職等3種比照列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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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0962
雖然選對但想發問一下,大學校長相當14職等為何能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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