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外國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之公職,下列何者不屬之?
(A)考試院秘書長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
(C)考選部政務次長
(D)國立臺灣大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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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54), C(91), D(1374), E(0) #1402378

詳解 (共 7 筆)

#3329145

國籍法
第 10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A)考試院秘書長 
五、各部政務次長(C)考選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官職:特任>簡任>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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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1843
(A)依考試院組織法第九條..........
(共 9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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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5929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

職等: 

高       簡任     10-14等 14最高

 |

中       薦任    6-9等

 |

低       委任    1-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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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977
國籍法 第 10 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
(共 25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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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4289

回五樓

因為法條寫"比照"簡任的意思是政務官

國立大學校長非政務官

所以非第8款所指人員


指現行政務人員之官職等列等方式。按我國政務人員之列等,在法律上並無明文予以規範,迨民國60年8月4日立法院法制、教育委員會聯席審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草案」時,經決議該會副主任委員職位列「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此後各機關組織法律於修(制)訂時,關於政務人員(政務官)之列等體例即除「特任」、「特派」者外,則列「比照」相當之官等職等;嗣後,80年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委員職務列「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87年公布施行之「地方制度法」規定各縣(市)副縣(市)長職務列等「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是以,現行政務人員之「比照」列等方式計有比照簡任第十四、十三、十二職等3種比照列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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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0962
雖然選對但想發問一下,大學校長相當14職等為何能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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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9249
第 2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
(共 66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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