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非屬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之情形?
(A)護照自核發之日起 3 個月未經領取
(B)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C)護照製作有瑕疵
(D)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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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284), C(1008), D(126), E(0) #1402386

詳解 (共 4 筆)

#2156047

護照條例第25條第2項: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一、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

二、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B)

三、依規定應繳交之護照有事實證據足認已無法繳交。

四、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D)

五、喪失我國國籍。

六、護照已申報遺失或申請換發、補發。

七、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A)

(C)為第19條應申請換發護照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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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0808

第19條(護照之換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換發護照
  一、護照污損不堪使用。
  二、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
  三、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
  四、持照人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護照製作有瑕疵
  六、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換發護照:
  一、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
  二、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
  三、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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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9828

護照條例第25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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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8184
第 23條 護照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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