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居住、遷徙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憲法保障居住、遷徙自由係指人民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 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
(B)大陸地區人民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方得進入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既無自由進入臺灣地區之權利, 其合法入境後,也不得主張居住遷徙自由之保護
(C)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亦屬居住、遷徙自由保障之範圍
(D)行政機關為維護水庫水質水量,訂定集水區內村落遷村計畫,涉及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限制,除 不得逾憲法第 23 條所定之必要程度外,且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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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5089), C(281), D(195), E(0) #1402393

詳解 (共 5 筆)

#2510489

B

釋字710解釋

兩岸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是在兩岸分治之現況下,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臺灣地區之自由受有限制(本院釋字第四九七號、第五五八號解釋參照)。惟大陸地區人民形式上經主管機關許可,且已合法入境臺灣地區者,其遷徙之自由原則上即應受憲法保障(參酌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及第十五號一般性意見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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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1120

釋字710解釋

惟大陸地區人民形式上經主管機關許可,且已合法入境臺灣地區者,其遷徙之自由原則上即應受憲法保障(參酌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及第十五號一般性意見第六點)。除因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須為急速處分者外,強制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出境,應踐行相應之正當程序(參酌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歐洲人權公約第七號議定書第一條)。尤其強制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配偶出境,影響人民之婚姻及家庭關係至鉅,更應審慎。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兩岸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但其所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先經司法機關之同意:一、未經許可入境者。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者。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者。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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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5126
選項A 釋字443 解釋理由書第二段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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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4151
(B)大陸地區人民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方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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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9340
看不懂b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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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564707
未解鎖
憲法第10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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