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有關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法中有關罰鍰之規定,不論法定裁罰額度高低,如已預留視違規情節輕重而予處罰之裁量範圍,
即與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無違
(B)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須合乎比例之關係,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
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無違
(C)教師因行為不檢遭解聘者,一律禁止終身再任教職之規定,對人民工作權之限制實已逾越必要之程度,
有違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
(D)法律規定菸品應標示特定成分含量多寡,相較於課予各機關學校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後者雖屬較小侵
害手段,但於目的之達成,尚非屬相同有效手段,故課予標示義務並未違反必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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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8), B(163), C(338), D(580), E(0) #1402391
統計: A(2468), B(163), C(338), D(580), E(0) #1402391
詳解 (共 9 筆)
#1465657
(A)NO.716 利益衝突迴避法禁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與有關機關交易,違者罰交易行為金額一至三倍,違憲?(ANS :違憲)
(B)NO.669 槍砲條例第8條第1項關於空氣槍之處罰規定違憲? (ANS : 無違憲 理由書第一段)
(C)NO.702 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均違憲?
已聘任之教師有前開第六款之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無違(指前者)。惟同條第三項前段使違反前開第六款者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指後者 所以C正確)
(D)NO.577 菸害防制法命業者標示尼古丁等含量違憲?(ANS :無違憲 理由書第三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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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982
A舉個例子
假如法律規定亂丟垃圾視情節輕重罰100萬到200萬
立法已經有定一個範圍了
結果今天丟個紙屑 你最低也要罰我100萬
這個下限也太高
大法官就說這樣不行 違反必要性 你要有個可以調整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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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2257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五條規定:「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於可能造成顯然過苛處罰之情形,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其處罰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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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6793
系爭規定二處違規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固已預留視違規情節輕重而予處罰之裁量範圍,惟交易行為之金額通常遠高甚或數倍於交易行為所得利益,又例如於重大工程之交易,其交易金額往往甚鉅,縱然處最低度交易金額一倍之罰鍰,違規者恐亦無力負擔。系爭規定二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立法者就此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其處罰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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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0616
釋字第 716 號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五條規定:「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下稱系爭規定二)
......
系爭規定二處違規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固已預留視違規情節輕重而予處罰之裁量範圍,惟交易行為之金額通常遠高甚或數倍於交易行為所得利益,又例如於重大工程之交易,其交易金額往往甚鉅,縱然處最低度交易金額一倍之罰鍰,違規者恐亦無力負擔。系爭規定二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立法者就此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其處罰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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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8376
題目A的意思
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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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9674
釋716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五條規定:「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於可能造成顯然過苛處罰之情形,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其處罰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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