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張三於 103 年 3 月 15 日將其位於臺北市之中古屋(含土地持分)一棟出售與李四,依相關稅法規定,本期
(103 年)地價稅與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者?
(A)地價稅與房屋稅均由張三繳納
(B)地價稅與房屋稅均由李四繳納
(C)地價稅與房屋稅由張三及李四按期間比例分別繳納
(D)地價稅由李四繳納,房屋稅由張三及李四按期間比例分別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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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03), C(39), D(352), E(0) #582747
統計: A(32), B(103), C(39), D(352), E(0) #582747
詳解 (共 4 筆)
#944079
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份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向承受人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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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995
房屋稅條例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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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6010
房屋稅是按月課徵,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份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向承受人課徵。移轉當期,前業主應負擔而尚未開徵之稅額,應即予開徵,故買賣雙方可將房屋稅款除以12個月,再依分攤月數比例計算出雙方各應負擔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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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438
請問這是在哪一個法條?
房屋稅條例找不到@@
房屋稅條例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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