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所謂物權行為,指以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與消滅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下列與物權行為有關之敘述, 何者錯誤?
(A)物權行為之當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的目的係在完成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其與當事人在原 因行為中所為之意思表示的目的係屬不同
(B)物權行為除要有當事人設定、移轉、變動或消滅的意思表示合致外,尚須具備外在之形式要件,即如 動產為交付、不動產為登記
(C)物權行為與承擔移轉標的物之交付義務的原因法律行為,各有其獨立之生效要件
(D)原因法律行為之無效或經撤銷導致其物權行為之當然無效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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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 B(40), C(66), D(750), E(0) #1834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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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7506
以買賣A屋為例。有移轉A屋所有權之物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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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8409

(D)物權行為具有無因性,原因法律行為之無效或經撤銷不導致其物權行為之當然無效或撤銷。


物權行為無因性是指債權行為的效力和後果的變動不會影響物權行為已經發生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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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2785
(D) 其物權行為未必無效或撤銷如: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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