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國家賠償求償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一般公務員之行為導致國家賠償者,僅於故意之情況下,受害人得請求
國家賠償
(B)民事法院法官因過失誤判,致當事人之權益受害者,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C)第一審行政法院判決違法,致原告之權利受損者,不得提起國家賠償
訴訟
(D)交通部公路總局違法管制通行,致人民車輛遭到地震所致落石毀損,應
負擔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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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64), B(611), C(408), D(134), E(0) #3092573
統計: A(3264), B(611), C(408), D(134), E(0) #3092573
詳解 (共 10 筆)
#5788770
(A) 一般公務員之行為導致國家賠償者,僅於故意之情況下,受害人得請求 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2條
2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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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6867
有關國家賠償求償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一般公務員之行為導致國家賠償者,僅於故意之情況下,受害人得請求 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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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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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民事法院法官因過失誤判,致當事人之權益受害者,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C) 第一審行政法院判決違法,致原告之權利受損者,不得提起國家賠償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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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
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 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的白話文版,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也就是法官或檢察官,只有在被受有罪判決確定後,如:「枉法裁判罪」、「濫行追訴罪」,才需要負賠償責任。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711143 |
(D) 交通部公路總局違法管制通行,致人民車輛遭到地震所致落石毀損,應 負擔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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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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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7943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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