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現行規定,關於考試院之組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 7 人至 9 人
(B)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均為 4 年
(C)考試院院長並為考試委員
(D)考試院設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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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9), B(995), C(2763), D(266), E(0) #3092580
統計: A(479), B(995), C(2763), D(266), E(0) #3092580
詳解 (共 10 筆)
#5788783
考試院組織法
第 3 條
1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2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第 6 條
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 7 條
1 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前條各部會首長組織之,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2 前項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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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4531
(A) 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 7 人至 9 人
(B)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均為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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