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村置村長一人,由鄉長依法任用
(B)鄉公所置鄉長一人,由縣長依法任用
(C)鎮公所置鎮長一人,由縣長依法任用
(D)直轄市下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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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117), C(75), D(4076), E(0) #1668260
統計: A(162), B(117), C(75), D(4076), E(0) #1668260
詳解 (共 6 筆)
#2492312
(A)地方制度法§59
(B)(C)地方制度法§57
(D)地方制度法§58
~堅持不開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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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4558
第57條(鄉(鎮、市)公所首長之任期及一級主管之任免)
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鄉(鎮、市)公所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依第一項選出之鄉(鎮、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第58條(區長之設置及其消極資格)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
一、涉嫌犯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之罪,經起訴。
二、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經起訴。
三、已連任二屆。
四、依法代理。
前項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二、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第59條(村(里)長之職掌及選舉)
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村(里)長選舉,經二次受理候選人登記,無人申請登記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就該村(里)具村(里)長候選人資格之村(里)民遴聘之,其任期以本屆任期為限。
依第一項選出之村(里)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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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3377
村長:23歲,四年一任,可一直連任,選舉選出
鄉長:26歲,四年一任,可連任一次,選舉選出
鎮長:26歲,四年一任,可連任一次,選舉選出
有錯煩請大大們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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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607
(B) (C) 鄉鎮市長由 鄉鎮市民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地方制度法第57條
(D)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地方制度法第58條
(A) 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地方制度法第59條
鄉鎮市村里長 →選出來的
區長 →市長依法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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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2415
這題有參加2014與2018地方選舉投票即可得到答案無需記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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