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村置村長一人,由鄉長依法任用
(B)鄉公所置鄉長一人,由縣長依法任用
(C)鎮公所置鎮長一人,由縣長依法任用
(D)直轄市下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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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117), C(75), D(4076), E(0) #1668260

詳解 (共 6 筆)

#2492312

(A)地方制度法§59
(B)(C)地方制度法§57
(D)地方制度法§58


~堅持不開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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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4558

第57條(鄉(鎮、市)公所首長之任期及一級主管之任免)


  鄉(鎮、市)公所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鄉(鎮、市)公所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依第一項選出之鄉(鎮、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第58條(區長之設置及其消極資格)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 
  一、涉嫌犯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之罪,經起訴。 
  二、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漁會法之賄選罪,經起訴。 
  三、已連任二屆。 
  四、依法代理。 
  前項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二、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第59條(村(里)長之職掌及選舉)


  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村(里)長選舉,經二次受理候選人登記,無人申請登記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就該村(里)具村(里)長候選人資格之村(里)民遴聘之,其任期以本屆任期為限。 
  依第一項選出之村(里)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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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3377

村長:23歲,四年一任,可一直連任,選舉選出

鄉長:26歲,四年一任,可連任一次,選舉選出

鎮長:26歲,四年一任,可連任一次,選舉選出


有錯煩請大大們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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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607

(B) (C) 鄉鎮市長由 鄉鎮市民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地方制度法第57條

(D)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地方制度法第58條

(A) 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地方制度法第59條


鄉鎮市村里長 →選出來的

區長 →市長依法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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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5917
地制法第58條:(D)正解直轄市、市之區...
(共 1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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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2415
這題有參加2014與2018地方選舉投票即可得到答案無需記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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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564815
未解鎖
鄉鎮市長、村里長:民選 區長:直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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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86997
未解鎖
村長由村民選, 鄉(鎮市)長由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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