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遷入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由他鄉遷入 4 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B)持我國護照入境達 2 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
(C)原有戶籍國民喪失國籍後,申請回復經核准,應為遷入登記
(D)經歸化成為本國籍者,應為遷入登記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5), B(70), C(1842), D(89), E(0) #860409

詳解 (共 3 筆)

#1482202
戶籍法第17條(遷入登記)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第15條(初設戶籍登記)

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 
  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 
  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 
  四、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20
0
#1178101
(D)歸化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15
0
#1210654
第 十 六 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 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 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 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 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第 十 七 條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 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7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118872
未解鎖
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
(共 29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