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重新實施測量結果之公告與異議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 30 日
(B)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之土地所有權人,均可向地政機關提出異議
(C)提出方式,以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方式為之
(D)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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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384), C(49), D(60), E(0) #968066

詳解 (共 4 筆)

#1221578

土地法

第46-3條(地籍重測之公告及錯誤)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Ⅱ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Ⅲ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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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0206
B: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之土地所有權人,【均可】向地政機關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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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15 有關重新實施 測量結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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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232

15 有關重新實施測量結果之公告與異議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重新實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 30

(B)認為重結果有錯誤之土地所有權人,可向地政機關提出異議

(C)提出方,以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方式為

(D)經複丈,不得再聲請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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