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重新實施測量結果之公告與異議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 30 日
(B)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之土地所有權人,均可向地政機關提出異議
(C)提出方式,以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方式為之
(D)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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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384), C(49), D(60), E(0) #968066
統計: A(24), B(384), C(49), D(60), E(0) #968066
詳解 (共 4 筆)
#1221578
土地法
第46-3條(地籍重測之公告及錯誤)
Ⅰ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Ⅱ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Ⅲ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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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0206
B: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之土地所有權人,【均可】向地政機關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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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232
15 有關重新實施測量結果之公告與異議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 30日
(B)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之土地所有權人,均可向地政機關提出異議
(C)提出方式,以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方式為之
(D)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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