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對於閒置不用農業用地之處置方式,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
(B)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得加徵荒地稅
(C)荒地稅按應納田賦之 2 至 5 倍加徵
(D)經加徵荒地稅滿 3 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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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20), C(387), D(28), E(0) #968072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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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26-1條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1倍至3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3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
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
三、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
四、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Ⅱ前項規定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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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閒置不用農業用地之處置方式,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
 
(B)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得加徵荒地稅
 
(C)荒地稅按應納田賦之 2 至 5 倍加徵
 
(D)經加徵荒地稅滿 3 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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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閒置不用農業用地之處置方式,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

(B)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得加徵荒地稅

(C)荒地稅按應納田賦之 2 至5 倍加徵

(D)經加徵荒地稅滿 3 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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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第2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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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21 對於閒置不用農業用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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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
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
三、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
四、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前項規定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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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87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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