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不是土地複丈的原因?
(A)地籍圖滅失
(B)土地浮覆
(C)界址調整
(D)宗地部分設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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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5), B(25), C(5), D(102), E(0) #968068
統計: A(345), B(25), C(5), D(102), E(0) #968068
詳解 (共 6 筆)
#1271459
A:地籍圖滅失→【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土地法
第46-1條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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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328
下列何者不是土地複丈的原因?
(A)地籍圖滅失(B)土地浮覆(C)界址調整(D)宗地部分設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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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19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4 條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以下簡稱複丈):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二、因界址曲折需調整。三、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地形。四、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五、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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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963
(A)地籍圖滅失
(B)土地浮覆
(C)界址調整
(D)宗地部分設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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