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第21條 原權利人之權利終止規範
I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II 前項補償費未發給完竣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但合於第二十七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
15 某甲土地被徵收時,依規定甲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何時終止? (A)公告徵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