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是 A 車之所有權人,乙竊取甲之 A 車,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於 7 日後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 將 A 車交付給善意無過失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喪失占有時起至遲 5 年內,仍是 A 車所有權人
(B)丙自受領占有時起,已經取得 A 車之所有權
(C)丙自訂立買賣契約時起,取得 A 車之所有權
(D)甲自喪失占有時起,不得向丙請求回復 A 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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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6), B(1429), C(226), D(64), E(0) #2129530

詳解 (共 6 筆)

#4075270

A)§949:喪失占有2年內得向丙請求回復其物

B)§948:乙無權處分,丙善意取得

C)§761:動產物權讓與以交付為生效要件

D)§949:喪失占有2年內得向丙請求回復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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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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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8341
民法第949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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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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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2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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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7423
    • 善意受讓的即時性
      根據 《民法》第 801 條 與 第 948 條,只要丙是善意且無過失,並完成「交付」,丙在受領占有的那一刻,就已經法律上「即時取得」了 A 車的所有權。
    • 盜贓物規定的性質
      《民法》第 949 條 所謂的「2 年內得請求回復其物」,在法理上被視為一種「債權性質的返還請求權」或是「所有權之歸屬處於不確定狀態」。
      • 主流學說/考題見解:為保護交易安全,丙仍會先取得所有權,只是這個權利在 2 年內帶有「被請求返還」的負擔。如果甲行使請求權,所有權才會「回溯」給甲。
      • 選項 (A) 的錯誤:甲在喪失占有後,所有權已因丙的善意受讓而移轉給丙,甲此時僅握有「請求丙返還」的權利,而非「仍是所有權人」。
    • 選項 (C) 與 (D) 錯誤原因
      • (C) 錯在「訂立契約時」,動產必須「交付」才生權利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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