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為協助外國人士乙來臺從事性交易,明知兩人無結婚事實,卻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此行為按照 我國目前刑法規定,成立何罪?
(A)偽造私文書罪
(B)詐欺罪
(C)仲介營利性交罪
(D)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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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44), C(84), D(547), E(0) #1406725

詳解 (共 5 筆)

#1634307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一) 處罰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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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301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B%2C20180423%2C003&type=q&kw=


台灣高等法院法檢字第 10704513100 號 座談會有的意見裡面有提到


二、乙說:李某虛偽設籍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責。

理由: 1、按一般假結婚而為虛偽戶籍登記者,實務上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有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上訴字第 3279  號判決可參(此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召開 106  年度農漁會選舉查察座談會提出報告所持見解)。


但我查不到90年的判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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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1436
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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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3958
祇以營利意思對外為表示已足,不以果已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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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3899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圖利使人為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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