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被告對於犯罪事實的自白,刑事訴訟法設有多項限制要件,下列何者不屬之?
(A)被告自白應出於自願與任意
(B)被告沉默不能當作犯行自白
(C)被告自白要求其他補強證據
(D)被告自白不得出現新規性證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 B(34), C(56), D(780), E(0) #1406731
統計: A(13), B(34), C(56), D(780), E(0) #1406731
詳解 (共 4 筆)
#2910103
依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有罪判決確定後, 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減輕於原 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此處所謂之「發現確 實之新證據」,須符合「新規性」。
新規性係指該證據未經審理斟酌。依傳統實務見解,證據須限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 已存在,但未經發現,不及調查斟酌,其後始行發現者,始具新規性,如係 事實審法院判決前所不存在之證據,即不得認為具有新規性而據以聲請再審。
25
0
#1566089
| 第 156 條 |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 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 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 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 行。 |
1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