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與乙結婚,生有三個女兒丙、丁、戊。丙因未婚生有二子庚及辛,曾與其母乙發生重大爭吵及
言語侮辱情事,而遭甲表示剝奪其繼承權。丁則於甲生前即已向甲表示,當甲百年後將拋棄繼承 權。設甲死亡時留有遺產現金 600 萬元,並未立有遺囑。問:甲之遺產依法應如何分配?
(A)乙、丙、丁、戊各 150 萬元
(B)乙、戊各 200 萬元,庚、辛各 100 萬元
(C)乙、丁、戊各 150 萬元,庚、辛各 75 萬元
(D)乙、戊各 3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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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94), B(303), C(519), D(384), E(0) #3025123
統計: A(2394), B(303), C(519), D(384), E(0) #3025123
詳解 (共 10 筆)
#5793476
丁的部分:拋棄繼承以繼承開始後為之,預先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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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1007
發生重大爭吵及 言語侮辱情事
跟重大虐待及侮辱情事 不是有一個 共同重大侮辱情事嗎?
這是考國文還是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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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3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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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3645
民法1145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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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9129
不太懂......
是父親甲說要剝奪丙的繼承權,並非母親乙親自表示說要剝奪,這樣有符合民法1145第五項的要件嗎?
是父親甲說要剝奪丙的繼承權,並非母親乙親自表示說要剝奪,這樣有符合民法1145第五項的要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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