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滿 17 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甲男,其所為之下列何種行為,依法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
為有效?
(A)訂立遺囑為遺贈之行為
(B)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
(C)就他人之物所為之無權處分行為
(D)授予他人代理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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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9), B(102), C(662), D(2513), E(0) #3025131
統計: A(409), B(102), C(662), D(2513), E(0) #3025131
詳解 (共 10 筆)
#594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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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4547
§1186
§77
§170、§104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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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3823
授予他人代理權之行為為單獨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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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9319
1.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2.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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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2.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3.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4.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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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1. 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2. 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1. 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2. 前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之。但訂立契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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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0641
以意思表示係一方或多方及其合致之態樣區分
1. 單獨行為(一方行為):
即法律上得依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又可分:
(1) 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如債務之免除、法律行為之撤銷、解除、終止等。
(2) 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如遺囑、捐助行為、物權之拋棄等。
2. 契約行為(雙方行為):
因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買賣、租賃、物權移轉行為。
3. 合同行為(共同行為):
因二個或二個以上當事人之平行、協同之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
如:總會之決議、親屬會議之決議、設立社團法人等。
https://www.3people.com.tw/知識/民法總則編之法律行為-分類/專技證照-不動產經紀人/8616c432-aa8c-4aa1-a0fd-17fc5ed7ba26
第 1186 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第 170 條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第 104 條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第 78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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