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滿17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甲男,其所為之下列何種行為,依法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為有效?
(A)訂立遺囑為遺贈之行為
(B)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
(C)就他人之物所為之無權處分行為
(D)授予他人代理權之行為
統計: A(285), B(69), C(508), D(1929), E(0) #3025036
詳解 (共 10 筆)
民法第104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但若限制行為能力人欲授予代理權與他人時,則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無效
(A) 訂立遺囑為遺贈之行為
➡️ 遺囑是單獨行為,而且依《民法》第1187條,年滿16歲者即可為遺囑人,且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有效,不需同意。
(B) 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
➡️ 如接受贈與、免除債務等,屬於《民法》第80條例外,不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有效,不需同意。
(C) 就他人之物所為之無權處分行為
➡️ 這種行為本來就無效(因為沒權利),與是否需同意無關。
不是題目要的情形(非因限制行為能力而須同意)。
(D) 授予他人代理權之行為
➡️ 這是「授權行為」,會影響本人權利義務,並非純獲利益,亦非常生活行為。
依《民法》第79條,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始有效。
授予他人代理權是單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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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依法「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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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 授與代理權為單方法律行為。代理人為本人(甲)處理事務所產生之法律效果,將直接由甲負擔(民法第 103 條)。授與代理權行為本身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亦非「日常生活所必需」,故依民法第 77 條本文及第 78 條規定,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若未得同意而為授權單獨行為,依民法第 78 條直接無效)。
(A) 依法「無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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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 依民法第 1186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得立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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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滿 17 歲之甲已達法定立遺囑年齡,得獨立立遺囑為遺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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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依法「無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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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 依民法第 77 條但書規定:「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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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純獲法律上利益(如無條件接受贈與)對其權利無損害,法律特別允許獨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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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依法「無須」法定代理人同意(效力直接視負擔與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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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 無權處分係就「他人之物」所為之處分行為(民法第 118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無權處分時,因處分的是別人的物,其自身並不負擔任何財產上的物權義務或喪失權利,在法律效果上屬於「純獲利益」或對其「無不利益」之行為,學說與實務均認為無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即有效(惟該處分對物之所有人仍屬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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