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遭乙持棒毆傷倒地,乙見甲已受傷,放話他的仇已經報完了,未來兩不相欠,乙隨即轉身離去,未料甲 竟從後偷襲正要離開現場的乙,導致乙背部受輕傷,甲之刑責為何?
(A)甲成立故意傷害罪
(B)甲屬正當防衛,不成立犯罪
(C)甲成立過失傷害罪
(D)甲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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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91), B(184), C(150), D(128), E(0) #2436073

詳解 (共 6 筆)

#4226186
甲並非正當防衛,因侵害業已過去,不具侵害現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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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9686
[普及知識絕不販賣,考友歡迎討論]

最高法院103年台上822號刑事判決:「......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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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9848
這個行為已經發生結果了,但甲卻偷襲了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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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2339
對於某一行為,欲認定行為人之刑事責任,必須一般社會對於該行為人能期待其不為該犯罪行為,而為其他適法行為之情形;亦即能期待該行為人不為犯罪行為,而該行為人竟違反期待而為犯罪行為者,即發生刑事責任之謂。故其本質乃為一種可責性或可非難性,此種非難可能性,應依期待可能性之原理決之,故規範責任論以期待可能性為責任本質之規範要素。實務上寓有期待可能性之案例,如最高法院認為,刑法第164條第1項與第2項為關於藏匿人犯罪之法條,原僅處罰他人之藏匿,實務上因而認為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此莫非認為對於犯人之自行隱避,無期待可能性,故法無處罰規定,從而對於犯人亦無法期待其不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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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社會對於行為人期待其不為犯罪行為,而應為其他適法行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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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0034
甲偷襲乙非『正當防衛』,因為乙之侵害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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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0828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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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52614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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