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某市警察局警察甲得知 A 於其轄區外之其他縣市經營職業賭場,甲便向 A 表示,應該意思意思一下,以
後有臨檢時會馬上告知 A,於是 A 交付甲新臺幣 10 萬元。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B)第 122 條違背職務受賄罪
(C)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
(D)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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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6), B(5253), C(48), D(37), E(0) #2436082
統計: A(926), B(5253), C(48), D(37), E(0) #2436082
詳解 (共 8 筆)
#4253471
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122 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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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6994
警察只是表示未來會告訴A
並未已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而是預定未來會為
仍成立違背職務收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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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1434
經營賭場是非法行為 警察有權力取締 但是沒做 還收錢 是違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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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6162
題意是說:臨檢時會馬上告知 A
並沒有說不取締、不告發
這樣也是「違背職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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