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某甲聲稱已在香客眾多的廟宇廣場下安裝定時炸彈,引起公眾恐慌,經警方查證後,廣場下並無炸彈。關
於某甲之行為,應成立下列何種罪名?
(A)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
(B)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殺人未遂罪
(C)刑法第 151 條恐嚇危害公安罪
(D)刑法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 B(23), C(7261), D(427), E(0) #2436090
統計: A(11), B(23), C(7261), D(427), E(0) #2436090
詳解 (共 6 筆)
#4254656
第 151 條(恐嚇公眾罪)(不特定多數人)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特定人)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
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
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82
1
#5070984
․緊急避難24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恐嚇公眾151 生命、身體、財產 (不特定人)
․恐嚇他人305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特定人)
31
0
#4998522
是否發生實害非所問

資料來源:法規資料庫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