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被執行夜間臨檢的警察乙攔下受檢查時,因恐自己先前喝酒被臨檢的警員發現,遂將乙打傷再開車離開
現場。甲成立何罪?
(A)妨害秩序罪
(B)肇事逃逸罪
(C)妨害公務罪
(D)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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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393), C(6691), D(6), E(0) #2436088
統計: A(65), B(393), C(6691), D(6), E(0) #2436088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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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0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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