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種情形,其行為不具備阻卻違法事由而仍應處罰?
(A)警察逮捕現行犯
(B)醫護人員得病患之同意,為其進行手術
(C)見鄰居從自己家中竊取財物後離開,第二天前往毆打該鄰居
(D)消防人員為救火而破壞著火房屋之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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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63), C(7866), D(59), E(0) #2436074
統計: A(59), B(63), C(7866), D(59), E(0) #2436074
詳解 (共 7 筆)
#4271865
因不是當下,而是第二天,所以不成立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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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3776
筆記#
要驗23、24之阻卻違法事由應從刑法第23條開始驗,所謂現在不法之侵害“現在”的部分分為:即將開始、業已開始、尚在持續中;不法的部分是人不法侵害行為且係刑法上值得評價的行為。
題目中的竊取係人的舉止、表現於外之行為及意志可得支配之舉止,係值得刑法評價之行為,且亦為人之不法侵害。
竊盜在實務見解上,以行竊之意思,接近、物色財物係屬著手,當行為人破壞被害人對其所有物之持有,再建立對其之支配,屬既遂,既遂後若行為人對物取得穩固的持有支配關係,才真正係侵害業已過去。
出錯的點係在於(C)很明顯係侵害業已過去,非屬“現在”不法侵害,故不得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 若內容有誤,請於了本樓留言告知,會立即勘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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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1361
正當防衛要件:侵害現在性
事發後隔天,其侵害早已過去,無現在不法侵害就無法主張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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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897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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