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依規定應如何處置?
(A)安置保護
(B)收容
(C)分別收容
(D)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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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75), B(143), C(168), D(12), E(0) #330033
統計: A(2775), B(143), C(168), D(12), E(0) #330033
詳解 (共 2 筆)
#424989
人口販運防制法
| 第14條 | 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應依第十七條規定提供安置保護。其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於依第十一條規定完成鑑別前,應與違反入出國(境)管理法規受收容之人分別收容,並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提供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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