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2 條規定,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
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正有攻擊、毀損行為時,警察役役男得使用警棍即時制止其行為
(B)警察人員已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即得不強制其到場
(C)經依本條通知到場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者,應報請檢察官簽發拘提,以強制其到場
(D)經合法通知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警察人員可逕依本法裁處之
統計: A(103), B(161), C(3009), D(248), E(0) #2937152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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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現行違序者 |
逕行通知到場不服通知 |
強制到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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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情節輕微者 |
得不經通知 |
逕行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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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嫌疑人 |
通知到場無理不到 |
逕行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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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裁定拘留確定者 |
通知到場無理不到 |
強制到場 |
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遇有警械使用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情形時,得使用警械。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擔服矯正機關勤務,遇有使用警械情形時,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第 3 條
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時,以使用警棍為原則。但依其勤務特性,有使用其他警械之必要者,服勤單位為警察機關時,得逕行配發使用;服勤單位非屬警察機關時,得由服勤單位向當地警察局申請核發。對核發之警械,應分類造冊登記,按季報當地警察局(分局)備查,並依警察機關規定之方式保管。
這題正確答案是 (C)經通知到場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者,應報請檢察官簽發拘提,以強制其到場。
我查到這是 111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的原題第15題。
### 一、核心觀念:社維法不是刑事訴訟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允許警察對現行違反社維法的行為人,即時制止、通知到場,符合法定條件時也可以強制到場。
但這不代表警察必須報請檢察官簽發刑事程序的拘票。選項(C)將社維法的強制到場與刑事訴訟法的拘提程序混為一談,因此錯誤。
### 二、四個選項解析
| 選項 | 判斷 | 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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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棍制止攻擊、毀損 | 正確 |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2、3條,符合警械使用要件時得使用警棍。 |
| (B)身分、住居所明確且無逃亡之虞,得不強制到場 | 正確 | 《社維法》第42條但書。 |
| (C)應報請檢察官簽發拘提 | 錯誤,應選 | 社維法第42條並無此程序。 |
| (D)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逕行裁處 | 正確 | 《社維法》第41條第2項第4款,但仍須符合法定裁處權限與程序。 |
### 三、115年警正考試必背
「41通知、42強制、不到場可裁處;社維不找檢察官拘提。」
特別記住:
* 第41條: 一般調查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逕行裁處。
* 第42條: 現行違序行為,可即時制止、通知到場,必要時依法強制到場。
* 第44條: 情節輕微、事實明確者,符合條件時可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
分,但限1,5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最終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