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2 條規定,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
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正有攻擊、毀損行為時,警察役役男得使用警棍即時制止其行為
(B)警察人員已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即得不強制其到場
(C)經依本條通知到場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者,應報請檢察官簽發拘提,以強制其到場
(D)經合法通知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警察人員可逕依本法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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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123), C(2338), D(202), E(0) #2937152
統計: A(79), B(123), C(2338), D(202), E(0) #2937152
詳解 (共 6 筆)
#6384318
❌(C)經依本條通知到場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者,應報請檢察官簽發拘提,以強制其到場警察機關得逕行裁處(社維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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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現行違序者 |
逕行通知到場不服通知 |
強制到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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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情節輕微者 |
得不經通知 |
逕行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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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嫌疑人 |
通知到場無理不到 |
逕行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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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裁定拘留確定者 |
通知到場無理不到 |
強制到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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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9364
裁處內容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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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9714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2 條
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遇有警械使用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情形時,得使用警械。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擔服矯正機關勤務,遇有使用警械情形時,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第 3 條
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時,以使用警棍為原則。但依其勤務特性,有使用其他警械之必要者,服勤單位為警察機關時,得逕行配發使用;服勤單位非屬警察機關時,得由服勤單位向當地警察局申請核發。對核發之警械,應分類造冊登記,按季報當地警察局(分局)備查,並依警察機關規定之方式保管。
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遇有警械使用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情形時,得使用警械。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擔服矯正機關勤務,遇有使用警械情形時,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第 3 條
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時,以使用警棍為原則。但依其勤務特性,有使用其他警械之必要者,服勤單位為警察機關時,得逕行配發使用;服勤單位非屬警察機關時,得由服勤單位向當地警察局申請核發。對核發之警械,應分類造冊登記,按季報當地警察局(分局)備查,並依警察機關規定之方式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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