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若民眾欲占領交通設施表達訴求,得依「鐵路法」、「大眾捷運法」、「民用航空法」中有關罰則部分進行 處置,如依「民用航空法」第 119-3 條第 5 款「於航空站遊蕩或滯留,致妨礙乘客通行、使用或影響安寧秩 序」之罰款為新臺幣:
(A) 5,000~25,000 元
(B)3,000~10,000 元
(C) 1,500~7,500 元
(D)1,000~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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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32), B(523), C(1370), D(247), E(0) #602953

詳解 (共 10 筆)

#940678
第119條之3(罰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航空站經營人並得會同航空警察局強制其離開航空站: 
  一、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向乘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其他商業行為。 
  二、於航空站糾纏乘客或攬客。 
  三、攜帶動物進入航空站,妨礙衛生、秩序或安全。 
  四、於航空站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其他廢棄物或於禁菸區吸菸。 
  五、於航空站遊蕩或滯留,致妨礙乘客通行、使用或影響安寧秩序。 
  六、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張貼或散發宣傳品、懸掛旗幟、陳列物品、舉辦活動者或以不當方法污損設施。 
  七、於航空站之公共通道任意停放車輛致影響通行。 
  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二項規定,拒絕接受檢查或擅自進出管制區。 
  前項第八款規定,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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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482
回樓上,先記大的,再記小的
如: 鐵路、 大眾捷運沒危害到公安的處罰為1500~7500,航空則為5000~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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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73925

" 三種口味一次滿足 "

----加強記憶法----

鐵路法 7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

        止。

、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

        之虞,不聽勸離。

、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

        告物品,不聽勸阻。

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

        他未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

、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

        阻。

、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

        阻。

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

        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
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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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73724

----加強記憶法----

民用航空法 119-3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航空站經營人並得會同航空警察局強制其離開航空站:

、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向乘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其他商業行為。

、於航空站糾纏乘客或攬客

攜帶動物進入航空站,妨礙衛生、秩序或安全。

、於航空站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其他廢棄物或於禁菸區吸菸

、於航空站遊蕩或滯留,致妨礙乘客通行、使用或影響安寧秩序。

、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張貼或散發宣傳品、懸掛旗幟、陳列物品、舉辦活動者或以不當方法污損設施

、於航空站之公共通道任意停放車輛致影響通行。

、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二項規定,拒絕接受檢查或擅自進出管制區。前項第八款規定,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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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881

----加強記憶法----

大眾捷運法 5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擅自開啟

、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而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十四、於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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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8559
你如果有做到"整理"這個動作,其實很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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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251
考這沙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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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572
揪妖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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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0392
相同的邏輯也可運用在涉及金融保險或外匯相...
(共 8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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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140
金妖獸!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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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4626
未解鎖
名  稱:民用航空法   修正日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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