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第15條:依本法經營之證券業務,其種類如下:
一、有價證券之承銷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二、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三、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證交法第16條:經營前條各款業務之一者為證券商,並依下列各款定其種類:
一、經營前條第一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承銷商。
二、經營前條第二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自營商。
三、經營前條第三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經紀商。
15 辦理接受客戶委託,在有價證券流通市場代為買賣有價證券之業者,係指下列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