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定金或履約保證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履約保證金之目的在於擔保契約之履行,通常屬於解約定金性質
(B)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中記載「仲介有權為出賣人代收定金」,該條款無效
(C)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視為其契約成立
(D)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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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14), C(103), D(708), E(0) #2429870
統計: A(56), B(14), C(103), D(708), E(0) #2429870
詳解 (共 7 筆)
#5746860
「履約保證金之目的在於擔保契約之履行,以保障因付履約保證金之人不履行契約所造成對方之損害,通常屬於違約定金性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07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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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2853
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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